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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離世】百歲老人可否選擇在家離世?

百歲老人完全可以選擇在香港在家離世。這並非單純的「留在家中」,而是一套結合「身、心、社、靈」的專業在宅醫療(Hospital at Home)流程。核心在於透過紓緩醫療管理症狀(如氣喘、疼痛),而非強行延命。只要長者意願明確、家屬達成共識,並有專業團隊如「老友宅醫」提供醫療銜接,高齡長者即可在熟悉環境中尊嚴謝幕。

「爸爸98歲,真的可以在家安詳離開嗎?」

我是陳美儀,爸爸今年98歲。去年爸爸握著我們的手說:「阿女阿仔,我不想在醫院走。」就是這句話,讓我開始尋找方法。

一開始,我以為很簡單,我原以為,在家離世就是讓父親在家,最後請醫生上門簽一張死亡證。但老友宅醫姑娘阿晴清楚地告訴我:「我們提供的,絕不是這樣。這是一個以醫療為核心的過程,目標是讓長者在最後階段免受痛苦,安寧且有尊嚴。」

一、百歲長者,點樣先算「適合」在家離世?

阿晴告訴我,評估百歲長者是否適合居家安寧,主要看四個維度:身體功能(症狀是否可控)、心智意願(長者是否想留在家)、家庭支持(照顧者共識)及醫療銜接(是否有醫生上門)。重點在於將目標從「治癒疾病」轉向「症狀管理」,利用嗎啡貼、製氧機等醫療手段,確保長者在自然衰竭過程中保持舒適。

她拿出一份簡單的評估表,和我一起回顧媽媽的情況:

評估維度 核心問題 百歲老人的情況
身體功能 主要不適症狀(如疼痛、氣喘)是否可控? 有氣喘和關節痛,但藥物可以緩解。
心智與意願 長者是否清晰表達過在家離世的意願? 非常清晰,爸爸多次表示想留在家中。
家庭支持 家人是否達成共識,並能獲得外界協助? 我們家属意見一致,並願意尋求專業團隊幫助。
醫療銜接 是否有途徑獲得上門醫療及紓緩治療服務? 正在了解「老友宅醫」這類在宅醫療服務。

「即使有多種慢性病,只要主要症狀能通過專業的紓緩治療得到控制,長者的意願明確,家庭有支持,那麼實現高質素的在家離世是完全可行的。重點不是『治療疾病』,而是『管理症狀』,讓長者舒適、安寧。」

二、在家離世的法律程序和迷思

在過程中,我也曾擔心過各種問題,但團隊提前給了我清晰的答案:

關於法律:

百歲老人自然離世後,只需聯繫最後診治他的醫生(團隊會安排)上門簽發 《死因醫學證明書》(表格18) ,我們在14天內前往死亡登記處辦理手續即可。這與在醫院離世的程序本質相同。

破解迷思:

  • 「報警」迷思:自然死亡個案不需要警方介入
  • 「凶宅」迷思:只有死於非命先算凶宅,自然離世唔影響單位價值
  • 「好複雜」迷思:只要預先規劃,程序可以好順暢

三、最後階段的守護

最後幾個月的具體支援:

後期有氣喘、疼痛和傷口問題。

  • 醫療控制
    醫生上門評估後,為老人調校了止痛藥,並使用嗎啡貼和脷底丸來及時緩解劇痛。當他無法進食時,團隊安排了在家吊鹽糖水補充營養。
  • 呼吸舒緩:
    他們代租了製氧機,護士親身教導我如何使用霧化機和正確拍痰,讓老人呼吸順暢很多。
  • 中醫調理:
    中醫師定期來為老人針灸和配方,幫助他舒緩不適、改善睡眠。
  • 專業護理:
    專科護士上門處理他的壓瘡和傷口,並安排了氣墊床防範新壓瘡。當我疲憊時,他們外派了護理員協助餵食、清潔和翻身,大大減輕我的壓力。
  • 隨時諮詢:
    我們有一個即時通訊群組,無論何時遇到問題,醫護團隊都會迅速回應,藥物也能直接快遞到戶。

最後階段的守護:

最後幾星期,老人全天臥床。團隊的守護更加細緻。

  • 物理治療師上門做紓緩運動和輔助拍痰,減少他的不適。
  • 針對可能出現的感染,護士可以上門抽血、種菌,甚至安排上門超聲波檢查,免去奔波。
  • 他們預先提供了清晰的晚期病人照顧指引,讓我心裡有底,知道如何應對各種情況。

老人雖然身體虛弱,但在專業管理下,沒有遭受太多痛苦,面容平靜。

四、老人安詳離開之後

老人是在自己熟悉的床榻上離去的。我聯絡團隊後,阿晴和醫生以安靜、尊重的方式到來確認。

法律程序:

醫生簽發了死因醫學證明書(表格18),並一步步指導我在14天內完成死亡登記,一切條理清晰。

後事安排:

他們根據我的意願,提供了可靠的合作方名單,協助銜接了低調靈車和佛教助念服務,整個過程莊重而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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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
長者安詳離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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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預先安排機構
如「老友宅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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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護人員到府
確認生命跡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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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醫生簽發
死因醫學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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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天內辦理
死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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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死亡證
辦理後續事宜

總結:真實感受

從具體的疼痛管理、傷口護理、營養支援,到最後的文件辦理和殯儀銜接,他們用專業填補了家屬的無助。這讓我能全心陪伴媽媽,完成「道謝、道愛、道別」的心願,而不是慌亂地處理繁瑣事務。 如果家人也想在家走,我的經驗是:這需要提前規劃,並找到一個能提供具體、全面醫療舒緩支援的團隊。百歲長者能否在家離世?我父親的經歷告訴我:可以,而且可以走得舒適、安詳。 關鍵在於,是否有專業的力量,將這份心意轉化為一個可行、平穩、有尊嚴的過程。

【紓緩治療】末期患者選擇在家離世,有否安排醫生跟進之分別

末期患者在家離世的核心挑戰在於症狀控制與法律程序。有醫生跟進的方案能提供系統化的紓緩治療(如止痛、水腫管理)、上門醫療設備配置(製氧機、吸痰機),以及最重要的:醫生能在離世後 24 小時內上門簽發死亡證,免除報警與解剖程序。相較之下,無醫生跟進則面臨頻繁往返醫院覆診的體力負擔,且離世時須報警處理,家屬往往因慌亂而無法好好道別。

當未期病患者離開醫院

患者從醫院回家休養,有無醫生跟進決定了路途與居家初期的安全性。輕度至重度患者若有上門醫生跟進,可獲得非緊急救護運送中的監察,並由醫生直接對接醫院藥物與設備需求;若無醫生跟進,家屬須自行處理覆診與配藥,對於臥床患者而言體力與心理壓力極大。專業介入確保了「從醫院到家中」的無縫銜接。

 沒有醫生跟進  有醫生跟進
症狀輕度患者︰
可自助行動者
患者需按公立醫院安排之日子回醫院覆診。若藥物已用完,亦需親自前往醫院覆診及配藥。 聯絡上門醫生隨時提供服務,最佳方案是上門醫生到醫院一同接患者回家,在車上,醫生可提供緊急醫療服務及維生指數監察,盡力讓患者安全回家。上門醫生根據患者情況,調整藥物及用藥方式和設置醫療設備。
症狀中度患者︰
體弱需要家人協助行動者
患者需按公立醫院安排之日子回醫院覆診。若藥物已用完,亦需親自前往醫院覆診及配藥。 聯絡上門醫生隨時提供服務,最佳方案是上門醫生到醫院一同接患者回家,在車上,醫生可提供緊急醫療服務及維生指數監察,盡力讓患者安全回家。上門醫生根據患者情況,調整藥物及用藥方式和設置醫療設備。
症狀強度患者︰
不能行動的臥床者
患者需按公立醫院安排之日子回醫院覆診。若藥物已用完,亦需親自前往醫院覆診及配藥。 可安排上門醫生陪同患者乘坐非緊急救護運送服務回到家中。在車上,醫生可提供緊急醫療服務及維生指數監察,盡力讓患者安全回家。上門醫生根據患者情況,調整藥物及用藥方式和設置醫療設備。
儀器 知道如何選擇或選用租用儀器 上門醫護可以提供儀器的購買或租用服務
急救 未期患者的家屬可決定確定是否需要急救。或直接送回醫院。 雖然確定並簽署放棄急救同意書 (DNR)。但有問題時可立即聯絡上門醫生處理。

在家是否可進紓緩治療?

居家紓緩治療(Palliative Care)並非消極放棄,而是積極管理。有醫生跟進能處理呼吸困難、失眠、痛楚等末期症狀,並引導家屬正確使用醫療儀器。此外,醫療團隊通常包含社工與心理醫生,能為患者與照顧者提供壓力緩解。無醫生跟進者常誤以為痛苦是必然的,導致患者生活質素低下,照顧者亦易產生力不從心之感。

 沒有醫生跟進  有醫生跟進
身體不適及痛楚 沒有全面系統的跟進,患者及家人誤以為晚期病患所帶來的痛楚無可避免。又因為要經常回醫院覆診而增加親友的負擔。 晚期疾病為患者帶來身體不適及痛楚,最常出現如呼吸困難丶水腫丶失眠等。上門醫生可通過 有系統的紓緩治療服務減輕症狀。同時亦能以更靈活的照顧模式,應對身體活動能力下降和食慾不振等問題。
家居照顧服務 可能只可靠不專業的親友協助照顧。 通過醫療團隊的協助及指導,親友或護工可以更業細心照顧陪伴,除了類似常規的照顧工作,比如換片扶身吃飯等。在患者累了或睡覺時,看護也坐在她身邊留意她的不適,睡醒時陪她聊天。
心靈關懷 未期患者及親友心靈都有很大壓力而不知道如何處理 通過醫療團隊的協助及指導,可安排社工及心理醫生協助未期患者及親友心靈安撫。
儀器 不知道如何使用儀器協助患者 通過醫療團隊的協助及指導下證正確使用儀器減輕患者症狀。

未期病患者在家離世

這是兩者差別最關鍵的階段。 有醫生跟進: 醫生在 24 小時內上門確認死亡並簽發《死因醫學證明書》,遺體可隨即由殯儀館接走,家屬有充足時間進行換衣、誦經等宗教儀式。 無醫生跟進: 必須報警處理,遺體需移送殮房並可能面臨解剖,家屬無法在熟悉的環境中平靜告別,且文件處理時間較長。

 沒有醫生跟進  有醫生跟進
發現患者離世 家人因為沒有醫護指導,所以不可能不知道患者是否將會離世,而是可能送入醫院急救,或報警處理。 由照顧者發現患者即將離世的,親友陪伴下等待醫生及殯葬禮儀師在24小時內到達患者家人也希望遺體是最佳狀況保存逝者身體。
時間道別 因為需要報警處理,親友手忙腳亂中,可能沒辦法心做最後告別。 在家善終的個案,他們的親友絕大部分都能在家中熟悉的環境,第一時間知道患者離世。有足夠的時間告別。有足夠的時間可以幫助先人換上乾淨,舒服的新衣服,可以好好地惜放自己的情緒和好好地跟至親道別。
宗教 因為需要報警處理,不能改動現場情況。 所以沒有辦法進行宗教儀式。 可以進行任何宗教儀式,某些有宗教信仰的人士,再過身後,會進行頌經助念的儀式大約10個鐘,希望先人早登樂土。呢種儀式係華人社會中其實都頗為常見的。據我們瞭解,香港有不少佛教義工團體都有提供類似服務。
文件 需要報警處理,由法院審批簽發死因醫學證明書。 註冊醫生在病人離世前十四日內見過病人,並在離世後廿四小時內上門證實不屬於「非自然死亡」,註冊醫生是可以在死者家中簽發死因醫學證明書。
殮房 因為報警處理,會擾到其他同大廈住戶。遺體會先留在殮房等候處理橡檢查。 安排殯儀服務移動遺體 (安排輪椅及普遍七人車,不打擾到其他住戶)到已安排好的殯儀館。
領回遺體 獲死因裁判官豁免剖驗的遺體最早可以在領取「批准屍體埋葬/火葬證明書」時一同領回。家屬需辦理確認及領取遺體手續。需時比較長。 沒有領回遺體過程
殯葬事宜 需要更長時間家屬才能收到「死因醫學證明書」。家屬才可以安排殯葬事宜。 即日就可以由死者家屬拿著前往死亡登記處辦理死亡登記。家屬便可以安排殯葬事宜。
換衣 因為需要報警處理,不能改動現場情況。所以不能換衣等。 有足夠的時間可以幫助先人換上乾淨,舒服的新衣服,可以好好地惜放自己的情緒和好好地跟至親道別。

什麼類型的病患可以選擇在家離世?

並不是所有確診為末期患者的人都可以選擇在家離世,以下三類是較為適合的類型:

  • 第一類是末期癌症而選擇不再接受治療者。
  • 第二類是患有器官衰竭者例如心臟衰竭、呼吸系統衰竭、腎臟衰竭。
  • 第三類就是無法進食的植物人或末期認知障礙症患者。

第一類和第二類病人到了疾病後期需要頻繁進出醫院,因此感到莫大困擾。他們都非常渴望能回家治療,能夠選擇紓緩治療,在家度過餘下的日子,是很多病人的最大願望。

選擇在家離世需要準備的事項

  1. 患者一直有在家離世的意願,並表明自己不希望接受任何急救及維生程式,患者或家屬應盡早簽署《不作心肺復甦法檔》和《預設醫療指示》。
  2. 家人是否一致支持患者在家離世的想法,家居環境是否有足夠空間放置醫療器材及物資?合適的居住環境及配套比如︰家中設施如一張合適的醫療牀、製氧機、吸痰機、血壓計、血氧計等,最好在病人回家之前準備妥當。
  3. 患者必須有醫療團隊根據病歷提供支援,容許照顧者貼身照顧及醫護人員上門評估與診斷,法律規定醫生需要至少每十四天上門診斷,家人能否負擔醫生的費用,以及其他藥物、護士、照顧員及租借醫療用品及器材等開支?
  4. 心理社交支援:做好一切心理準備,建立互相合作團隊(醫護、社工、親友),因患者臨終前身體會有不同的變化,最終可能需要被送回醫院,或最終在醫院離世。

總 結

患者及家屬跟據患者病情及環境各因素考慮是否選擇「在家離世」。 如果有專業的醫護團隊幫忙就輕鬆多了,「老友宅醫」提供在家善終服務,包括跟家人聯絡及上門評估病人情況、照顧者角色、家庭環境、遺體運送路線等。離世當日「老友宅醫」醫生使用心電圖機等儀器確認病人離世後, 即可填寫相關文件,簽署「死因醫學證明書」。隨後安排殯葬公司跟進後續事宜。

【在家離世】據香港法律,是否只有醫生才有權證實病人已經死亡?

在香港,只有註冊醫生才有法律權利證實死亡並簽發文件。雖然護士或救護員可觀察生命體徵,但根據《生死登記條例》,必須由註冊醫生親自檢視屍體並確信死亡後,方可簽發「死因醫學證明書」(表格 18)。對於在家離世個案,法律要求患者在離世前 14 天內曾獲得註冊醫生診治,且死因為自然疾病,方可免除報警及向死因裁判官報告的程序。

香港在家離世現況

2015年英國倫敦大學國王學院將352個癌症病人及家屬分為兩組。第一組有177位病人在醫院離世,另一組有175人在家中過身。研究人員透過對家屬進行問卷調查,了解病人於生命最後一星期的痛苦程度及安詳感,結果發現在醫院離世者,有25%的家屬往後的時間仍未感到釋懷,相反家人在家中離世的則只有 12% 。

2016年香港大學、中文大學、醫學組織聯會分別做了一項調查,結果不約而同地發現,約30%受訪香港人希望「在家離世」。然而有報道顯示,香港醫療界估計每年「在家離世」的個案只有約3%,相對台灣40%、新加坡27%,香港的數字可謂差強人意。

什麼才是合法的在家離世?

合法在家離世須符合三項法規要點: 1. 《生死登記條例》第 20 條:授權醫生在親自檢視屍體後簽署死因證明書;2. 簽發對象限制:醫生僅向在場親屬或照顧者簽發證明;3. 免報警條款:根據《死因裁判官條例》,若患者離世前 14 天內曾獲醫生診治且診斷為末期疾病,其自然死亡不屬於「須報告的死亡個案」,可由殯儀館直接接走遺體。

「在家離世」的法律基礎建於《生死登記條例》 ( 第 174 章 )

(1) 第20條 關於死亡證明書的條例

(2) 附表二 在《死因裁判官條例》(第504章)下的責任 第II部

(3) 附表二 在《死因裁判官條例》(第504章)下的責任 第III部 第2條

選擇「在家離世」的病人需跟據以下2條香港法律規定賦予醫生相關權力才能確保「在家離世」合法性,

(1)和(2) 授權醫生簽發死因醫學證明書的簽證權力,並發給死者家屬。

(3) 患者死亡前的 14 日內的得到註冊醫生的診治,並死於自然便不用通告死因裁判官、不用報警。

(1)
第20條 關於死亡證明書的條例

關於死因證明書的條文就死因證明書而言,以下條文適用 ——

(a) 登記官須應註冊醫生的書面申請,向其提供一本符合訂明格式的死因證明書的印製表格簿冊; (見表格 18)

(b) 如有任何人於死前最後患病期間經由一名註冊醫生診治,則該名醫生須在該人死後隨即在符合本條訂明的格式的證明書上簽署,並盡其所知及所信,在證明書上述明死因,同時將該死因證明書送交須根據本條例申報關於該宗死亡個案資料的人,而該人於申報關於該宗死亡個案資料時,須將該證明書送交登記官員;證明書上所載死因須記錄於登記紀錄內:
但除非該名醫生曾親自檢視該人的屍體,並信納該人已死亡,否則不得在該證明書上簽署;或如該人是在醫院內死亡的,則除非該名醫生接獲另一名註冊醫生的通知,謂該另一名註冊醫生曾親自檢視該屍體,並信納該人已死亡,否則不得在該證明書上簽署; (由 1967年第 40號第 2條修訂;由 1997年第 27號第 71條修訂;由 1997年第 80號第 59條修訂 )

(2)
附表二 在《死因裁判官條例》(第504章)下的責任 第II部

在《生死登記條例》( 第 174 章 ) 下的責任

現憑《生死登記條例》( 第 174 章 ) 第 20 條制定,如任何人在死前最後患病期間經由一名註冊醫生診治,則該名醫生須在下列規限下在該人死後向一名合資格申報人簽發死因證明書,該證明書內須包括一項陳述,述明在該段最後患病期間曾否施用麻醉藥,如曾施用,則述明施用何種麻醉藥。上述的規限是除非該名註冊醫生曾親自檢視該人的屍體,並信納該人已死亡,否則不得在證明書上簽署;或如該人是在醫院內死亡的,則除非該名醫生接獲另一名註冊醫生的通知,謂該另一名註冊醫生曾親自檢視該屍體,並信納該人已死亡,否則不得在該證明書上簽署。該申報人有責任將證明書送交登記官員。

辦理死亡登記的合資格申報人
( 即只應向該等人發給此證明書 ) ——

  1. 在死者死亡時在場的死者親屬。
  2. 在死者死前最後患病期間照顧死者的死者親屬。
  3. 在死者死亡時在場的人。
  4. 在死者死前最後患病期間照顧死者的人。
  5. 符合以下說明的房屋的佔用人:死者在該房屋內死亡。
  6. 安排埋葬死者屍體的人。
(3)
附表二 在《死因裁判官條例》(第504章)下的責任 第III部 第2條

《死因裁判官條例》( 第 504 章 ) 附表 1 第 1 部指明各類須予報告

的死亡個案如下 ——

  1.  某人的死亡,而在醫學上的死亡原因是註冊醫生不能在死因證明書上準確地陳述的。
  2. 某人 ( 不包括在其死亡前被診斷為已患期末期疾病的人 ) 的死亡,而該人在其死亡前的 14 日內的最後患病期間並無得到註冊醫生的診治。
  3. 意外或受傷 ( 不論在何時受傷 ) 所導致的死亡。

醫生如何發出死亡證明

選擇在家離世需安排醫生每 14 天定期上門診治,以符合法律上的「持續診治」定義。醫生會根據臨床經驗與心電圖等儀器確認死亡,並隨即簽發表格 18。非醫療人員(如家屬或未獲授權人士)判定死亡並不具法律效力。

 

醫生將根據病人的病情以及他們的臨床經驗,來判斷病人是否已經死亡。根據香港法律,任何非醫療人員试图證明病人已經死亡都是非法的。這是因為只有醫生才具有專業的醫療知識和技能,能夠準確地判斷一個人是否已經死亡。此外,填寫和簽署死亡證明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格式,這些都需要由專業人士如「老友宅醫」來完成。

總 結

根據香港法律,只有醫生才有權證實病人已經死亡。這是因為醫生具有專業的知識和技能,能夠準確地判斷一個人是否已經死亡,並能按照法律程序填寫和簽署死亡證明。「老友宅醫」為此一直肩負著醫療及統籌的角色,與患者、照顧者、家人及其他身心靈專家同行,攜手協力讓患者在相對平靜舒適的環境中完成生命的最後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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