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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識】預設醫療指示同遺囑、不急救紙有乜分別

預設醫療指示(AD)是清醒時訂立,當你昏迷或失去精神能力且屬三種指定情況時生效,用來拒絕維持生命治療。遺囑是離世後的財產等事務決定,與醫療無關。不急救紙(DNACPR)是醫生簽發的臨床命令,只針對心肺復甦術,方便救護員在院外識別。AD管生前臨終,遺囑管死後,DNACPR是AD中「唔急救」的專用執行工具。

「阿媽一早講過佢唔想急救,但當救護車送佢入嚟嗰陣,佢已經昏迷,我哋唔知佢係中風定係食錯嘢⋯⋯」急症室醫生面對一位首次接觸的長者,按照原則,他必須即時進行急救。結果,婆婆被插上喉管,轉入深切治療部。兒子哭著說:「媽咪最怕就係咁。」

這個情景,每日都在醫院上演。很多人將唔想急救掛在口邊,但原來一句唔想急救,並不等於法律上有效的預設醫療指示。到底兩者有何分別?如何才能真正確保你的醫療意願被執行?我們特別訪問了老人科專科醫生陳醫生(化名),為你解析預設醫療指示與遺囑的分別、訂立流程、生效條件,以及最常見的誤解。

一、什麼是預設醫療指示?

當家人的呼吸變得沈重,每一口氣似乎都充滿挑戰時,家屬的心情往往最為焦慮。在居家舒緩治療中,制氧機(Oxygen Concentrator)是維持生命品質的重要夥伴。它不只能提升血液中的含氧量,更能有效減輕心臟的負擔。

許多家屬在面臨選擇時,常會感到迷惘。究竟什麼時候該開始吸氧?5L 和 10L 的機器有什麼不同?我們在提供 專業上門醫療服務 的過程中,經常遇到家屬詢問這些問題。本文將帶你深入了解如何挑選合適的制氧機,並分享醫生上門評估時的專業標準,讓你在家也能專業地守護家人。

二、如何訂立一份有效嘅預設醫療指示?

根據香港《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2024年11月通過),有效的預設醫療指示必須符合以下步驟:

1. 你必須清醒且有精神行為能力

  • 能夠理解指示的內容、效果及後果
  • 能夠表達自己的意願
  • 能夠權衡不同選擇的利弊

2. 需要兩名見證人

  • 一位註冊醫生(不限專科)
  • 一位非醫生人士,必須年滿18歲,且不可與你有直接利益關係(例如不能是遺產受益人、保險受益人)

3. 簽署文件

  • 你、醫生、見證人三方共同簽署
  • 正本交由一位你信任的家人保管(例如配偶或成年子女)

4. 電子化進度

陳醫生補充:「政府已通過用醫健通作為指定電子系統,會分階段實施電子化。首階段可以將紙本指示掃描儲存入醫健通,方便醫生查閱。但現階段仍以紙本正本為準,建議家人好好保管正本。」

5. 使用方式

  • 當你昏迷或喪失精神能力時,家人需將正本交予醫護人員
  • 醫護人員會根據指示內容及當時臨床情況判斷是否執行

三、簽咗預設醫療指示,任何情況都可以拒絕急救?

絕對唔係。不是任何情況都可以拒絕急救。陳醫生向我們解釋道:「預設醫療指示只適用於以下三個指定情況。醫護人員需要即時評估你是否屬於呢三種情況之一,只有屬於其中一種,先可以執行指示。

  1. 末期疾病
    如晚期癌症、嚴重且持續惡化的不可逆轉疾病(例如晚期心臟衰竭、慢性阻塞性肺病末期)
  2. 持續性植物人狀態或不可逆轉昏迷
    因嚴重腦損傷導致無恢復可能的昏迷或植物人狀態
  3. 其他晚期不可逆轉的壽命受限疾病
    例如晚期腎衰竭(未接受或不再接受透析)、晚期運動神經元疾病(如漸凍人症)、嚴重認知障礙症晚期

醫護人員需要即時評估

「醫護人員跟預設醫療指示行動之前,必須即時評估病人是否屬於以上三種情況。只有屬於其中一種,先可以執行指示。」例如:

  • 病人突然膽石發炎、劇痛昏迷 → 不屬於以上三種情況 → 即使有預設醫療指示,醫護仍會進行急救
  • 晚期肺癌病人,因肺炎導致呼吸衰竭 → 屬於「末期疾病」 → 可按指示不插喉

救護員VS.熟悉的主診醫生的不同處理方式

「如果你喺屋企暈低,救護員第一次見你,佢哋唔知你係自然瀕死定係急性中毒、車禍或者可逆轉嘅病。根據《消防條例》,救護員必須即時急救。即使你簽咗預設醫療指示,救護員都要先救人。」

  • 熟悉的醫護(如主診醫生):面對長期住院嘅晚期病人,可以即時判斷係咪屬於三種情況,然後執行預設醫療指示。
  • 救護員或急症室醫生:第一次接觸病人,無法即時判斷是自然瀕死、還是可逆轉的急性中毒、外傷或感染。原則上必須進行急救,直到有足夠臨床證據確定屬於三種情況之一。或者見到有效嘅DNACPR紙本命令。

換句話說:你簽了預設醫療指示,不代表救護車上的救護員會見死不救。他們不認識你,必須先救人。

如何解決?

政府於2019年公眾諮詢文件中明確指出此問題:救護員受《消防條例》約束,須對看似需要緊急醫療護理的人施行心肺復甦術,這令救護員在面對持有AD的病人時陷入兩難。

《條例》對此作出回應:醫生可向AD訂立者另行簽發「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DNACPR),以紙本訂明表格形式發出,讓救護員在醫院外環境可識別並遵循。

「DNACPR呢份文件係由醫生簽發嘅紙本命令,專門針對心肺復甦術。救護員見到呢份紙本正本,就可以喺醫院外環境識別並跟從。」陳醫生還強調:「一定要紙本,唔可以只係電子版。

四、講「我唔想急救」,就等於簽咗預設醫療指示?

陳醫生嘆氣:「超過一半長者咁樣講,我唔想急救,到時唔好幫我插喉。」但現實中,「唔想急救」有很多種層次:

叫救護車

情況:喺屋企暈低,叫救護車

結果:救護員唔識你,必須急救

有預設醫療指示

情況:晚期病人在醫院昏迷,有預設醫療指示

結果:可按指示唔急救

口頭講「唔想急救」

情況:只有口頭講「唔想急救」,冇文件

結果:法律上無效,醫生必須救人

保持機器通風也非常重要。不要把制氧機塞進衣櫃或貼牆擺放。壓縮機運作時需要散熱,保持周圍有 30 公分的空間,能延長機器壽命。

五、預設醫療指示同不急救紙有乜分別?

什麼是不急救紙?

DNACPR,全稱為「不作心肺復甦術文件」,俗稱「不急救紙」,是由兩位註冊醫生(其中一位須為專科醫生)根據病人當前的末期病情共同簽發的醫囑。它指示當病人心跳或呼吸停止時,醫療人員不得施行心肺復甦術。很多人把不急救紙(DNACPR)與預設醫療指示混淆。「一句講晒:預設醫療指示包括唔急救,但唔急救唔等於預設醫療指示。」

預設醫療指示VS.不急救紙

預設醫療指示 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
訂立者 由有精神能力的成年人自己預先訂立 由兩名註冊醫生(其中一名為專科醫生)簽發,屬臨床決定
見證人 兩名見證人其中一位需為香港註冊醫生 見證人不得在遺產中獲益 /
副簽人 / 非按預設指示簽發的「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需要副簽人
生效時機 訂立時未必已到達末期情況;到病人失去精神能力且屬於法例指定三種情況(如末期疾病)時才適用 在病人生命最後階段,醫生根據當前臨床狀況簽發
涵蓋範圍 可拒絕多種維持生命治療(如心肺復甦術、插喉、強心針、抗生素、洗腎等) 只針對心肺復甦術
主要用途 規範醫護人員在院內或院外執行拒絕維持生命治療的指令 特別方便救護員在醫院外環境(例如家中)即時識別,不對病人施行心肺復甦術
有效期 有效期 持續有效,直至病人撤銷 最長12個月,需要續期 最長12個月,需要續期
醫生簡單解釋其中的分別: 預設醫療指示係你自己預先寫低「第日昏迷咗,邊啲治療唔想做」嘅意願;而「不急救紙」係醫生按你當時病情簽發嘅臨床命令,專門話俾救護員知「唔使做心肺復甦術」。兩者可以並存——你簽咗預設醫療指示之後,醫生可以再另外簽一張「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俾你袋住,等救護員上門時一見到紙本正本,就唔會幫你做心外壓。

六、預設醫療指示同遺囑有乜分別?

很多人以為預設醫療指示是遺囑的一部分,其實大錯特錯。兩者都要在清醒時訂立,但目的完全相反。「遺囑係離世之後分身家、交代後事,同醫療無關。但預設醫療指示,係離世前——即係當你昏迷或失去精神能力時,即刻生效嘅文件。」

預設醫療指示 遺囑
生效時間 昏迷或喪失精神能力時(生前) 死後
目的 拒絕無效的維持生命治療 分配遺產、委託監護人
與醫療關係 直接相關 無關
需要清醒訂立 必須 必須
簡單一句:遺囑放後面,預設醫療指示放前面。 兩份文件都在你清醒、有精神行為能力時訂立,但一個管「死後」,一個管「生前」。

七、我想訂立預設醫療指示,要點做?

若你希望確保自己的醫療意願被尊重,請按以下流程行動:

第一步:
想清楚

了解維持生命治療的各種選項,思考在不同健康狀況下,你願意接受哪些治療、拒絕哪些治療?可先與家庭醫生或舒緩治療科醫生(如老友宅醫)討論。

第二步:
同家人商量,達成共識

預設醫療指示雖然是個人決定,但執行時往往需要家人協助。讓家人明白你的意願,避免將來因內疚或意見不合而爭執。沒有家人的共識,指示可能無法順利執行。

第三步:
搵見證人

一位醫生(任何專科均可)和一位非醫生人士(不可與你有直接利益關係),安排時間三方簽署。

第四步:
了解詳細資料及完成文件

可向醫院社工、舒緩治療團隊或長者服務中心索取預設醫療指示表格,填寫時可選擇哪些維持生命治療你願意接受、哪些拒絕?簽署後,正本交予一位信任的家人保管,並告知家庭醫生。

預設醫療指示是保障生前尊嚴的重要法律文件,但大眾對其認識仍然不足。如果你或家人希望了解更多,你可以直接向醫院的舒緩治療科或臨床倫理委員會查詢。 請記住,最好在身體尚可、精神清醒時訂立,不要等到最後關頭才後悔。

總結:

遺囑處理身後事,預設醫療指示處理臨終事。兩者都需要你清醒決定,但一個管死後,一個管死前。今日就行動,為自己同家人做一個負責任的決定。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或醫療意見。如有疑問,請諮詢註冊醫生及律師。

常見問題

不是。預設醫療指示是在你失去精神行為能力(例如昏迷、嚴重認知障礙)並且同時屬於上述三種醫療情況之一時,才由醫生評估後執行。如果你清醒,指示不會生效(你可以隨時改變主意)如果你昏迷,但不屬於三種情況(例如車禍重傷),指示也不會生效。

可以,根據現行指引,精神能力評估主要由主診醫生聯同其他護理人員決定。在複雜或有爭議的情況下,可能需要精神科醫生或臨床心理學家協助。此外,晚期認知障礙症已明確被歸入第三類「其他晚期不可逆轉的壽命受限疾病」,因此晚期患者仍可透過家人協助表達意願(如監護人或持久授權書)。

  • 早期至中期:若患者仍能理解指示的內容、後果,並能權衡利弊,一般被視為有能力訂立。精神科醫生或臨床心理學家可進行能力評估。
  • 晚期:通常已失去訂立能力,應由家人根據患者過往意願,以「監護人」或「持久授權書」方式代為決定。

視乎病人情況,分兩種。

  • 病人有精神能力時:醫生須按病人預設醫療指示簽發,不能自行決定。
  • 若病人已無能力簽署(如昏迷、嚴重失智):經主診醫生與家屬共識,認為病人12個月內可能死亡,急救只會延長痛苦、不符合病人最佳利益時,醫生可簽發命令,不需要考慮病人是否清醒,但必須有家人副簽。最長12個月有效期,過期須由醫生續期。

現時香港未有中央電子登記系統。所有預設醫療指示均以紙本正本為準。醫管局及政府曾討論電子化可行性,但短期內未能實行。建議將正本交給家人保管,並告知家庭醫生及主診醫生你已訂立指示。

預設醫療指示涵蓋的「維持生命治療」包括但不限於:心肺復甦術(CPR)、插喉呼吸機、強心針、輸血、抗生素(在某些情況下)、人工營養及水分(例如胃喉餵食)、洗腎(透析治療)。你可以選擇性接受或拒絕某幾項治療。例如:你可以同意用抗生素,但拒絕插喉。並非全部做或全部唔做。

不需要。但建議使用醫管局或相關機構提供的標準表格,並由醫生及另一名見證人簽署。若情況複雜(例如涉及持久授權書或監護令),你不清楚點樣做可諮詢律師或者聯絡我們。

參考來源:

  • 《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連接>
  • 局長網誌(前食物及衞生局)改善晚期照顧服務 由立法建議開始 (6/9/2019)  連接>
  • 不作心肺復甦術 連接>
  • 長者社區法網《作出預設指示》 連接>
  • 簡慧敏:完善晚期照顧 推展生死教育 連接>
  • 香港通過《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條例」)草案 — 身處長壽時代,進一步確保尊嚴辭世的權利 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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